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6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 基金备案 ...... 11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交易 ...... 13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2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 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1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2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3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二十、 业务规则 ...... 73
二十一、 违约责任 ...... 74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 ...... 75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二十四、 其他 ...... 77
一、 前言
(一)订立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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