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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6 09:17:24 股吧网页版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2-16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总经理:包爱丽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电话:(021)80262888

网址:www.epf.com.cn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电话:(010)63636363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
(二)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根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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