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30
基金合同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5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6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0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6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17
十、基金的设立募集 17
十一、基金的成立 18
十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9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冻结与转托管 26
十四、基金资产的托管 27
十五、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 28
十六、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28
十七、基金的投资 29
十八、基金的融资 35
十九、基金资产 36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 36
二十一、差错处理 40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43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44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5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46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48
二十七、业务规则 50
二十八、违约责任 50
二十九、争议处理 51
三十、通知与送达 51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52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52
三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章 53
基金合同
3-1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订立《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
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之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
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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