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8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8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0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2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5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19
十、 信息披露......20
十一、 基金费用 ...... 22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4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5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5
十五、 禁止行为 ...... 27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8
十七、 违约责任 ...... 30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31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股票、存托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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