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6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3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13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 ......73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事项 ......76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释义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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