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9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15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9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32
第十部分 信息披露......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43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5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48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5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5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52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郎
成立时间: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电话: +86-21-23261188
传真: +86-21-23261199
联系人:牛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419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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