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9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4 - 2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 3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4 - 3
四、 基金资产保管...... ...... 4 - 4
五、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4 -7
六、 交易安排...... 4 -8
七、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4 -9
八、 基金收益分配...... 4 - 12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4 - 13
十、 信息披露...... 4 -13
十一、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4 -14
十二、 基金托管人报告...... 4 -14
十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4 -14
十四、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4 -16
十五、 禁止行为...... 4 -16
十六、 违约责任......4 -17
十七、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4 -19
十八、 托管协议的效力......4 -19
十九、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4 -19
二十、 其他事项...... 4 -19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
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
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
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
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
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
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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