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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9 09:06:15 股吧网页版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9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6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8
第五部分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 21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 23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 33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 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 6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6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63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 6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自2004年6月1日起,《基金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该法不一致之处,应当以该法的规定为准,《基金合同》
相应内容应当被视为自动按照该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基金合同》进行变更或调整并进行公告的,应当按照该等规定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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