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4
关于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17年9月4日起对旗下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中修订内容如下:
1.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修订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订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修订前:
三、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修订后:
三、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修订后: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三)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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