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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08 11:05:43 股吧网页版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2
四、基金资产保管 ......4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6
六、交易安排......7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9
八、基金收益分配 ......15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6
十、信息披露......16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7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17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8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9
十五、禁止行为 ......20
十六、违约责任 ......20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21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21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2
二十、其他事项 ......2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5586606
传真:020-85586639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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