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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5-06 09:02:36 股吧网页版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0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号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13日证监许可[2011]70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除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交易市场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除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种类似风险因素外,由于香港、台湾等证券市场及其他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并不同于内地市场,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境外市场投资风险、成熟市场投资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投资顾问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3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

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的名称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除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企业,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公募股票型基金、存托凭证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企业”。“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香港和台湾证券市场等。所谓“大中华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大中华地区;3)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大中华地区,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大中华地区。

本基金对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其中投资于除

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企业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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