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2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4-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4-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4-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4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4-17
九、基金收益分配......4-23
十、基金信息披露......4-24
十一、基金费用......4-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28
十五、禁止行为......4-3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1
十七、违约责任......4-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34
二十、其他事项......4 -3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35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座 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座 21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日期:2003年 6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4-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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