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8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3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4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4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11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保管 ...... 4-11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4-14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4-15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4-18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 ...... 4-22
第十部分、信息披露 ...... 4-22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 4-24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25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4-26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26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 ...... 4-28
第十六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9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 ...... 4-30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 4-31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32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时间: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5987356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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