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6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8
六、交易安排......9
七、基金认购和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资金清算......11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2
九、基金收益分配......13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3
十一、信息披露......14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5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15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5
十五、基金费用......17
十六、禁止行为......18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19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2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21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1
二十一、其他事项......21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22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拟担任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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