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1-04-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国联安优选: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4-12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摘要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