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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8-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08-01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表决。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17:00止。2014年6月2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章彧甲、钱丽莉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安东、邹野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9.72%,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6月25日在公司网站发布的《关于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根据表决结果,持有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三、《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2014年5月29日起生效,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同日发布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及招募说明书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四、其他重要事项
本基金自8月4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五、备查文件
1、《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4、《关于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关于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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