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02-26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2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25306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2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有关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14年3月3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3月3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A 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253060 253061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注: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第二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个工作日的第二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5个工作日。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具体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即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本基金第二次集中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4年2月28日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的期间,即2014年3月3日、2014年3月4日、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6日和2014年3月7日。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5个工作日。
2.2 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上述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开放期,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提出的有关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在开放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申购费率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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