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01
关于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拟修改《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等条款,并相应修改《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中的相应条款。具体修改内容主要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一)基金的投资有关内容
1、投资范围
原投资范围相关内容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6、1 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现修改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4、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5、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原组合限制相关内容为: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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