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2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7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8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10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4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32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3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40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4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5
第十九部分业务规则58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59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6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62
2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宝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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