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1-11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6
五、基金备案......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29
十、基金的托管......3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2
十二、基金的投资......33
十三、基金的财产......3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3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4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3
二十、违约责任......5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5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56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57
一、前 言
订立《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发售和管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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