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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3 09:16:03 股吧网页版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2023年11月3日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03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13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8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19
七、基金单位的发行和认购 ......20
八、基金的成立 ......20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21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7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 ......28
十二、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29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29
十四、基金的投资 ......30
十五、基金的融资 ......34
十六、基金资产 ......34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35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38
十九、基金收益 ......4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41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46
二十三、违约责任 ......47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48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48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48
二十七、其它事项 ......49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
(一)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自 2004年 6月 1日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契约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契约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契约事项变更,或有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本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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