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1-03 08:56:39 股吧网页版
招商现金增值托管协议(2023年11月3日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03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发起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
四、基金资产保管 ......5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7
六、交易安排 ......8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9
八、基金资产计价和会计核算 ......10
九、基金收益 ......11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2
十一、信息披露 ......13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3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13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15
十六、禁止行为 ......15
十七、违约责任 ......16
十八、净值差错处理 ......16
十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8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1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8
二十二、其他事项 ......19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
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
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
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
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基金合同)、《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自2004年6月1日,本协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协议之内容与该法有不一致之处的,应与该法规定为主。本协议相应内容自动依照该法规定作出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协议所述“基金”及其它定义参照《基金契约》。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