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2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金发起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6
六、 基金的基本情况 17
七、 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认购 18
八、 基金的成立 19
九、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0
十、 基金的转换 25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6
十二、 基金资产的托管 27
十三、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27
十四、 基金的注册登记 27
十五、 基金的投资 28
十六、 基金的融资 33
十七、 基金资产 33
十八、 基金资产估值 34
十九、 基金费用与税收 37
二十、 基金收益与分配 39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0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41
二十三、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42
二十四、 违约责任 44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44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44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45
二十八、 其它事项 46
二十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4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1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正文
一、 前言
(一) 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本系列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安泰系列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本系列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三只基金。但是对于本系列基金合
同中针对本系列基金其中某一只基金或某几只基金的特殊规定对该一只基金或该几只基金
有专门的适用性。
5、 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系列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
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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