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7-3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类别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8月3日起将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二、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QDII-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QDII-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REITETF和房地产行业
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修改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REITETF和房地产行业
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类别变更不改变基金投资范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变更自2015年8月3日起生效。
为便利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在官网上披露。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cn)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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