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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3-1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07年8月30日发布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为了更好的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公司将基金转换相关规则调整如下:
一、"基金转换费用"中:
1、将"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修改为"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根据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保留小数点后2位"。
2、将"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中"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修改为"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根据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保留小数点后2位"。
3、增加"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的表述。
二、"业务规则"中:
1、将"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修改为"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是否全额转出"。
2、删除"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的表述。
三、"重要提示"中:
1、将"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修改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3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将"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修改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调整生效前3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公告中未涉及部分,仍然适用2007年8月30日转换公告中的相关规定。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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