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10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2016 年 9 月修订
目录
1.1 前言 3
1.2 释义 4
1.3 基金合同当事人 6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
1.5 基金持有人大会 13
1.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9
1.7 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1.8 基金的认购 22
1.9 基金的成立 23
1.10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24
1.11 基金的转换 29
1.1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9
1.13 基金的托管 30
1.14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30
1.15 基金的注册登记 30
1.16 基金的投资 31
1.17 基金的融资 33
1.18 基金资产 33
1.19 基金资产计价 34
1.20 基金的费用 38
1.21 基金的税收 40
1.22 基金收益与分配 40
1.23 基金的支付功能 41
1.2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1
1.25 基金的信息披露 42
1.26 基金的终止、清算 45
1.27 违约责任 46
1.28 争议的处理 47
1.29 基金合同的效力 47
1.30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47
1.31 其它事项 48
1.32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48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正文
1.1 前言
(一) 订立《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之处的,应以上述法
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
章之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或基金合同要
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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