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1. 前言......1
2. 释义......3
3. 基金的基本情况......7
4. 基金的历史沿革......8
5. 基金的存续......9
6.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
7.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3
10. 基金的托管......35
11.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6
12. 基金的投资......37
13. 基金的财产......52
14. 基金资产的估值......53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16.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17.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4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65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0
20. 违约责任......72
21. 争议的处理......73
22. 基金合同的效力......74
23. 其他事项......75
24.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南方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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