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7-04-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南方避险:首次开放申购份额避险周期到期操作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7-04-19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首次开放申购份额避险周期到期操作公告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均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本基金的首次募集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6号文批准,并于2003年5月23日开始至2003年6月24日结束,共募集5,192,983,082.2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48,023户。本基金于2003年6月27日成立,并于2003年9月29日开放赎回业务。本基金于2004年5月、2006年1月、2006年6月进行了三次开放申购。
根据《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从2007年4月23日至2007年5月28日进行首次开放申购份额(即2004年5月17日至5月28日开放申购期间申购的份额)避险周期到期操作。到期操作期间,每个交易日均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自2007年5月29日起此次到期操作结束,恢复日常赎回申请处理方式,即每周一开放赎回,同时停止基金转换业务。
一、首次开放申购份额避险周期到期的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其中基金间转换只能转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如果选择赎回或基金间转换,份额持有人从2007年4月23日至2007年5月28日每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 ,可以通过本公司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2、对于到期的份额,无论采取何种到期操作方式,份额持有人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份额持有人不需要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和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申购费用。
3、对于未到期的份额,若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者选择基金间转换,需支付赎回费。
4、首次开放申购份额到期的默认处理方式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5、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代码是202202。
二、首次开放申购份额到期的避险条款
1、基金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还是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都适用避险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金额。
三、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的避险和担保
1、本基金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提供避险条款。避险周期为三年,自2007年5月17日起计算。
2、避险条款
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可以享受如下避险条款:
(1)如根据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持有本基金份额避险周期未到期的,赎回部分不适用避险条款。
3、担保
本基金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期限为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4、到期操作
避险周期到期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采取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方式。
在避险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公告最终的规则。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到期操作期间不接受申购申请。
2、本公告仅对本次到期操作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及本公告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
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4、投资者可登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