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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基金融鑫: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融鑫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4-10-16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融鑫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证监会2004年9月23日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公司管理的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融鑫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对《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作了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契约有关名称的修改
原融鑫基金契约中关于"基金契约"的提法一律改为"基金合同",原"基金持有人"改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基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
二、关于融鑫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融鑫基金合同第十二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改为: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变更基金类别;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2)《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动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 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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