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0-10-24
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扩募配售方案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63号文批准。
2、本次扩募先由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5,000,000份基金单位,认购价格以权益登记日(全面摊薄)的每基金单位净值加0.01元人民币发行费用计算。
3、本次扩募向持有人配售的比例为10:10.911425,配售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1元人民币。
4、本次扩募配售后,本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12月29日止。
5、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上网配售扩募,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人不认购部分,将面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后的余额由基金发起人全部认购,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人民币1.01元。
6、本基金扩募配售、认购时间表如下:
时间 事项
2000 年10月27日 权益登记日
2000 年10月30日 除权日
2000 年10月31日-11月6日 配售缴款起止日
2000 年11月7日-11月8日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期
2000 年11月9日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缴款日
7、本公告只对兴安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0年9月18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以及2000年10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8、尚未办理基金份额确认的基金持有人,应尽快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基金份额未能确认到帐的基金持有人,将不能获得本次扩募配售权。
二、释义
在本扩募配售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兴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公告 指《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持有人 指基金单位持有人
权益登记日 指配售认购权的登记日期
协调人 指本基金本次扩募协调人黑龙江省证券公司
商业保险公司 指具有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三、本次扩募的基本情况
1、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黑龙江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7号)《关于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3号)批准,由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等三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36,712,708份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本次扩募前暂未持有本基金。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12月29日至2002年12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63号文批准,本基金扩募到5亿规模后续期至2007年12月29日。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基金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本次扩募、续期背景
由原龙江基金、龙银基金、广源基金等三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合并而成的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6月13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了临时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上市后,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上市以后的扩募、续期等事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扩募和续期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3号)批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00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该批复,同意本基金的基金单位总份额在上市后适时由原来的236,712,708份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后,本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12月29日)。
3、扩募配售数量
本次扩募以现有基金总份额236,712,708份为基数,按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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