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0-06-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0-06-27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扩募配售方案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26号文批准。
  2.本次扩募向发起人和持有人配售的比例为10:8.654806,配售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1元人民币。
  3.本次扩募配售后,本基金存续期限延长五年,至2007年3月13日止。
  4.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上网配售扩募, 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人放弃认购部分,将面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5.本基金扩募部分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上市前配售、 认购时间表列示如下:
   时间 事项
  2000年6月30日 权益登记日
  2000年7月3日 除权日
  2000年7月4日至10日 持有人缴款起止日
  2000年7月11日至12日 商业保险公司认购
  2000年7月13日 发起人认购配售及剩余部分基金
  6.本公告只对同智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0年5月10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以及2000年6月2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扩募配售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同智或本基金: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公告:指《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持有人:指本基金单位持有人
  权益登记日:指配售认购权的登记日期
  协调人:指本基金本次扩募协调人
  商业保险公司:指具有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三、本次扩募的基本情况
  1.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概要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 号文《关于中国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5 号文《关于湖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6号文《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2000]7 号文《关于河北省秦皇岛海湾基金清理规范意见的批复》以及《关于同意赣中基金等原有证券投资基金合并规范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并申请上市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5号文)、《关于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6号文),由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及海湾基金等六只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数总额为268,027,448份,其中发起人共持有268.0275 万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存续期为10年(1992年3月13日至2002年3月13日)。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00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基金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本次扩募、续期背景
  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赣中基金、中盛基金、长江基金、武汉基金、开信基金及海湾基金等六只基金于2000年1月28 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了临时持有人大会,决定基金上市后,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上市后的扩募、续期、更名等事宜。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授权,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上市、扩募、续期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赣中基金等原有证券投资基金合并规范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并申请上市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5号文)、《关于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6号文)确认,本基金的基金单位总份额将在上市后由原268,027,448份基金单位扩募至500,000,000份基金单位,扩募后,本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3月)。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