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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基金鸿飞: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4-10-15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下发的两个通知的要求,鸿飞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对《鸿
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对本基金的基金契约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相关约定进行了修订;
2、将"基金契约"修订为"基金合同";
3、将"基金资产"修订为"基金财产";
4、将"基金单位"修订为"基金份额";
5、将"基金持有人"修订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6、将"基金发行"修订"基金份额发售";
7、将"基金成立"修订"基金合同生效";
8、将"投资组合公告"修订"季度报告";
9、将"基金中期报告"修订"基金半年度报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修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它情形。
(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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