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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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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1-03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98号)、《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同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盛”或“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同盛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406号)同意。现将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同盛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基金同盛
交易代码:184699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14年11月5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14年11月4日,即在2014年11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同盛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基金同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17:00止。2014年10月3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即2014年10月31日起生效。表决结果的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1月3日发布的《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同盛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406号)同意。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
自基金同盛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同盛转型为“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长盛同盛成长优选LOF”),由《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为准。
(二)原基金同盛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同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原基金同盛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更名为“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长盛同盛成长优选LOF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上市交易
1、基金同盛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开始办理长盛同盛成长优选LOF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
2、集中申购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开放长盛同盛成长优选LOF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投资人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网点及其他代销渠道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对于由原基金同盛变更登记而来的长盛同盛成长优选LOF基金份额而言,可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规则如下:
(1)原基金份额托管在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原基金份额托管在不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后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原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长盛同盛成长优选LOF上市交易后,投资者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4、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和上市交易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5、注意事项
(1)基金同盛终止上市交易后,长盛同盛成长优选LOF基金份额开放赎回和上市交易之前,投资人无法办理赎回或进行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措施的基金份额,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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