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0-07-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越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0-07-15

金越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扩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扩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内容摘要基金名称:金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基金金越
基金规模:21096份
基金单位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代码:4696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基金面值: 人民币1.00元
扩募总数量: 28904万份基金单位
持有人配售比例: 10:11.4641
持有人配售价格: 1.01元/每份基金单位
权益登记日:2000年6月9日
除权基准日:2000年6月12日
持有人配售缴款时间:2000年6月13日至6月19日
发起人认购数量: 500万份基金单位
发起人认购价格: 1.1376元/每份基金单位
扩募部分拟上市时间:2000年6月28日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扩募协调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扩募说明书签署日期:2000年6月5日
本次扩募以现有基金份额21096万份为基数,按10送2的比例向全体金越基金持有人送基金份额;同时,以21096万份基金份额为基数,按10:11.4641的比例向基金持有人配售,可配售基金总份数为24184.8万份;基金发起人按规定价格认购500万份基金单位;持有人放弃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后的剩余部分,由扩募协调人全部认购。
  一、绪 言
  本扩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法规以及<<金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本次基金扩募经金越证券投资基金原合并各基金一九九九年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0〗18号文件批准。
  本基金发起人已认真审核该扩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扩募说明书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扩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扩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 义
  本扩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越证券投资基金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基金契约 指<<金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扩募说明书 指<<金越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起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持有人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金越持有人
  三、本次扩募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注册资本:1亿元
  法定代表人:周道志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80
  联系人:李全、周正清
  (二)基金扩募协调人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注册资本:10.02亿元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731-4451087
  传真:0731-4458115
  联系人:毛劲虎
  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葛政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西市街111号
  联系电话:0579-2114046
  联系人:刘伟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 刘延岭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08号三利大厦2018室
  联系电话:010-64283423
  经办律师:杨晓明 刘瑞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普华大华会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