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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0-08-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景博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首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0-08-21

景博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首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景博2000年首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在2000年6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景博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首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以书面方式召开,凡于2000年6月23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景博基金持有人均有权参加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表决。表决统计截止日期:2000年6月30日。
至表决统计截止日,收到代表基金单位1996.6万份的表决票一票,会议审议并以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1996.6万份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修改〈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修改后为“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上市A股中成长性好、发展前景良好、股本规模或市值相对较小的中小型上市公司。”
(二)会议以1996.6万份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修改〈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
修改后为:“对中小型上市公司的选择依据为:(1)该类公司总股本属当时市场平均总股本规模及以下;或公司总市值属当时市场平均总市值规模及以下。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中小型上市公司的具体界定做适时调整。”。
(三)会议以1996.6万份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修改〈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修改后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契约;(2)提前终止基金;(3)更换基金管理人;(4)更换基金托管人;(5)延长基金期限;(6)变更基金类型;(7)基金扩募;(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基金托管费仅需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公告生效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投票表决及结果统计经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宋爱民监督公证,大会程序及表决结果有效;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0]54号文批准。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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