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5-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禁止行为的内容进行修订,并删除基金禁止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关联交易限制条款。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六、投资限制”中的“2、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对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
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八、投资限制”中的“(一)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对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八、投资限制”中的“1、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对鹏华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八、投资限制”中的“1、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对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八)投资限制”中的“2、禁止行为”修订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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