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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6-28 22:55:03 股吧网页版
同益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03

  同益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 cn)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发布了《同益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同益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50号)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同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益”)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同益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 118号)同意。现将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同益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基金同益
交易代码:184690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14年4月4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14年4月3日,即在2014年4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同益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基金同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50号),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3月20日发布了《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同益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118号)同意。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
自基金同益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同益转型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为准。
(二)原基金同益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同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原基金同益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更名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上市交易
1、基金同益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开始办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
2、集中申购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开放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投资人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网点等代销渠道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对于由原基金同益变更登记而来的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基金份额而言,可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规则如下:
(1)原基金份额托管在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原基金份额托管在不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后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原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包括原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4、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日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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