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3-20
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同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益”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17:00止。2014年2月2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顺心、张炜玮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62.69%,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上刊登的《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2,000
合计 42,000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50号),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同益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将自基金同益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基金同益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同益于2014年3月20日10时30分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同益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同益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原基金同益持有人的赎回
基金同益终止上市交易后,原基金同益份额持有人转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基金同益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原基金同益持有人可办理份额赎回。
四、备查文件
1.《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附件三:《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2.《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意见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50号)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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