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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6-28 09:27:39 股吧网页版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3-11-0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普惠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13年10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发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于2014年1月6日到期,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集、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9日上午10时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金融街洲际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3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开始办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普惠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三、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公布见证律师和公证人姓名;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享有表决权的与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后立即对投票情况进行清点,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大会公证人发表公证词;
  10、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见证意见。
  四、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10月31日,即在2013年10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会议出席对象
  1、2013年10月31日(权益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管人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公证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按"七、授权" 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还应按照本公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七、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参会表决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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