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华绍兴原水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7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银华绍兴原水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9 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银华绍兴原水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具有资格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称“中国法律”1),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 修订)》(下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 修正)》(下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下称“《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出具本《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华绍兴原水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参与银华绍兴原水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础设施基金”或“本基金”)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首次发行基金份额(下称“本次发行”)之战略配售(下称“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下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进行了尽职调查,要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基金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财务顾问”)、各战略投资者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申报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并对这些材料或证言进行了审查,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如下:(1)相关各方提交本所审阅的所有1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法律。
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不论该文件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所获取;(2)相关各方签署的文件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文件的印章、签字均为真实有效;(3)所有已签署文件的各方均已取得适当的授权签署该等文件;(4)相关各方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实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1)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是否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评估、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因客观限制无法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各战略投资者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参与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确认及/或其他官方网站公布信息出具法律意见;(3)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基础设施基金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其口头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基金管理人为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资格之目的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银华绍兴原水水利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称“《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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