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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O 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
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 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招商基金招商 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 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招商 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中所定 义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基金相关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照、相关协议、登记/备案材 料、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 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主体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说明、确认及 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基金 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 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 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以及该等主体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登录相关政府 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核查的结果,以2024年9月5日作为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
2. 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业务 指引》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对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以前(但本法律意见书另有 说明的除外)本所律师已知悉的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于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

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4.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各方向 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 性。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 的官方网站、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果存在 与前述机构所出具的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不一致的,导致本所和/或相关方受 到任何损失的,相关机构应就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所仅就与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以本法律意见 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限且在投资者为资管产品的情形下,不包括对所涉资管产品 合规性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并不具备对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 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投 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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