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核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核查报告
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招商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售。
基金管理人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REITs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并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以及《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除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本基金从如下范围中选择其他战略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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