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5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泰证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发售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担任本基金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 修正)》(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简称“《深交所 REITs 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简称“《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 1 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中国法律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聘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原始权益人、战略投资者等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承诺函、声明函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核查报告的事实、文件和信息,无论是否可从公开渠道获得,其均已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简称“《询价公告》”),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符合《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基金合同》《询价公告》中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前述主体外符合《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1和《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2、第二十七条3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如下:
1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
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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