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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17:07:15 股吧网页版
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8


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度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 958 号文”)、《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1 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 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3 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 3 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运营操作指引》”)、《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 2021 年 5 月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671 号文注
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6 月 7 日正式生效,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23】735 号文同意本基金变更注册,进
行基金份额扩募并以扩募资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同意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初始设立时的基金资产在扣除必要的预留费用后全部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
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本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净值会因为项目公司、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状况变化和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封闭期期限与《基金合同》期限一致。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场内份额可以交易,场外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通平台转让或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进行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卖出基金份额或申报预受要约的,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方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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