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基金招商公路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招商基金招商公路高速公路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 、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4
二 、 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 5
2.1 招商公路 6
2.2 招商证券 8
2.3 深圳担保集团 10
2.4 蜀道股权投资公司 11
2.5 蜀道创新投资公司 13
2.6 蜀道成渝投资公司 15
2.7 中信建投证券 17
2.8 国泰君安证券 19
2.9 中国银河证券 21
2.10 中金财富证券 23
2.11 中国人保 24
2.12 人保寿险 26
2.13 平安人保 28
2.14 紫金财险 30
2.15 交银信托(代表永权红利1号信托计划) 32
三 、 战略配售协议 34
四 、 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 35
五 、 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35
六 、 战略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的承诺 35
七 、 结论 3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基金招商公路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简称“汉坤”或“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简 称“中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有资格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统称“中国法律”),就题述事 宜出具中国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招商基金”)之委托,汉 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 (简称“《深交所REITs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简称“《发售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 业务办理》等中国法律的规定,出具本《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基金 招商公路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书》(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招商基金提供的《招商基金招商公路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简称“《招募说明书》”),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原始权益人”或“招商公路”)作为原始权益人,以安徽亳阜高 速公路有限公司依据《亳州-阜阳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合同书》享有特许经营权利 的安徽亳阜高速公路项目(简称“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底层基础设施项目,由 招商基金担任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申 请募集注册招商基金招商公路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 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 律。
查”列示的主体拟作为战略投资者(合称“战略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 略配售(简称“本次战略配售”)。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 数据、会计、审计、税收、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汉坤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汉坤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战略配售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就与本次战略配 售相关的问题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在汉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 调查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战略投资者等所提供的文件、材料、 承诺函、声明函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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