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8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O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引 言
致: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金杜”或“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下称“中国”)境内1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下称“广发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本所担任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 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础设施基金”或“本基金”)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称“《公募基金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下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 发售上市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指 引 第 2 号一 发售业务》(试行)》(下称“《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 第 2 号 》”)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基础设施基金发售(下称“本次发售”) 的 基 金份额战略配售(下称 “本次战略配售”)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下称“战略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下称 “本次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及战略投资 者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备的各项文件资料,并通过登录行业主管 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获取了必要的公开信息。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假设:(1)经本所审阅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 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不论该文件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所获取,还是因访问互联网云存储网 盘所获取;(2)相关各方签署的文件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文件的印章、 签字均为真实有效;(3)所有已签署文件的各方均已取得适当的授权签署该等
1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文件;(4)相关各方关于本项目事实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基金文件项下的义务自该等基金 文件生效之日起均会持续地被相关方遵守及履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声明:(1)本所仅就与本次核查有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税务测算、现金流预测、信用评级及/或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税务报告、现金流预 测报告、评级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如有)时,本 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准确性及/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3)本所不具备对中国 境外形成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由中国境外主体出具的文书)的真实性及其在境 外法律项下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的适当资格,不对该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某些结论进行引述时(如 有),本所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该些结论的真 实性、准确性及/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专业保证;(4)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因客观限制无法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战略投资者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 参与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确认及/或其他 官方网站公布信息出具法律意见;(5)本所对本法律意见所涉及事实的了解和 判断,最终依赖于本项目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其口头说 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本所承诺,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或相关各项核查日(详见本法律意见正文 脚注日期)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不存在对与本次核查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情况,不存在与原始权益人及基金管理人等参与机构串通、隐瞒的情况,法律 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广发基金为核查本次发售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资格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用语的含义与释义规则与《广发成都高 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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