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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华夏和达高科REIT份额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目录
释义..2
第一部分
引言.3
第二部分 正 文...5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7
三、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7
四、结论...8
释义本
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指指杭州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达高科万海投资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经济指产业集团或资产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集团华夏和达高科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REIT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华夏杭州和达高科指本次增持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指《基金业务办法》法(试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指《收购管理办法》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本项目的经办律师指本所/本所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华夏和达高科REIT份额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华夏和达高科REIT份额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24H1049致: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相应资格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和达高科增持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0103)豁免要约收购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引言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基金业务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2、和达高科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以及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等文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3、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及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披露,本所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和达高科针对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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