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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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0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2 字 1201 第 123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正 文......5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5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6
(一) 和达高科......7
(二) 万海投资......9
(三) 华夏国民养老 2 号资管计划......11
(四) 新华人寿......13
(五) 首源投资......14
(六) 富浙资管......16
(七) 上海国际资管......18
(八) 兴元 18 号资管计划......19
(九) 中金财富证券......21
(十) 中信证券......23
(十一) 中信睿驰 1 号资管计划......25
(十二) 中信信享 1 号资管计划......27
(十三) 广发证券...... 29
(十四) 广发长江 1 号资管计划......30
(十五) 联智壹号基金......32
(十六) 信保裕耀基金......34
(十七) 嘉实中交 1 号资管计划......37
(十八) 嘉实睿哲 2 号资管计划......38
(十九) 建信信托...... 40
三、 结论性意见......4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2 字 1201 第 1234 号
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本所”)是经中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华夏基金”)的委托,就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1 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战略配售之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等机构提供的合规性资料等相关必要法律文件。前述主体保证向本所提供的该等法律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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