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1
关于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投资
范围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丰富基金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对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代码:167506,C 类基金份额代码:167507,以下简称“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此外,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订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将自 2021 年 1 月 21 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更新)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前言及重要提示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股票的投资策略,相应补充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三)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补充存托凭证相关投资限制,内容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四)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补充存托凭证相关估值方法,内容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风险揭示”部分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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