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12-09 07:49:21 股吧网页版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2-0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12月12日期起为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1、适用基金

序号基金名称基金代码

1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688888

2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66801

3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166802

4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686868

C类:686869

5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680001

6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002077

B类:002078

7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2279

8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2076

9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2909

10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2830

11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3220

12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3549

13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3314

14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A类:003874

B类:003875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直接自由转换到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日常转换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③同一基金不同份额之间暂不开通转换,不得互相转换的基金份额如下:

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基金转换限制条件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类:686868;C类:686869A/C类份额间不能互转

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A类:002077;B类:002078A/B类份额间不能互转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A类:003874;B类:003875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开通转换业

务后A/B类份额间不能互转

④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非QDII基金不能与QDII基金进行互转。

⑤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⑥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份,当基金转换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转换。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⑦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⑧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3)日常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9:30-15: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基金转换费用

(1)转换费用的构成: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转出基金赎回费: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赎回费。

(3)申购费补差:

目前本公司旗下基金产品均采取前端收费模式,两只前端收费基金(包括申购费为零的基金)之间转换时,按照转出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